《證券法》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按國際慣例、由國家最高立法機構組織而非由政府某個部門組織起草的經濟法?!蹲C券法》起草工作始于1992年。促成《證券法》出臺的重要原因之一是1998年亞洲“金融危機”的爆發(fā)。這一事件使國內對金融風險的重視程度大大提高,盡快出臺相關法律,以規(guī)范證券市場的意愿占取上風。
證券法是調整證券發(fā)行,交易和國家對證券市場監(jiān)管過程中,所發(fā)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(guī)范的系統(tǒng)。
證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。廣義的證券一般指財物證券(如貨運單、提單等)、貨幣證券(如支票、匯票、本票等)和資本證券(如股票、公司債券、投資基金份額等)。狹義的證券僅指資本證券。我國證券法規(guī)定的證券為股票、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。其他證券主要指投資基金份額、非公司企業(yè)債券、國家政府債券等。